谁在受贿
有行贿者,自然缺不了受贿者。那么,又是谁在“出演”受贿者的角色?
梳理结果显示,在这170份与医疗行业商业贿赂有关的裁判文书中,涉及至少307个与医药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人存在受贿行为;这些受贿者的身份多集中在医院及相关机构,这其中医院的院长及包括药剂科、医疗器械科、麻醉科等相关科室负责人成为受贿的“重灾区”。
法治周末记者不完全统计,在175份与受贿罪相关的裁判文书中有134份与医药行业商业贿赂有关,这其中被告人身份曾担任医院院长、保健院院长等职务的受贿者不少于43人。
“(2017)桂07刑终67号”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人钟小渺曾任浦北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2009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钟小渺在担任浦北县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其分管药品、耗材、医疗设备采购的职务便利,在保健院购进药品、耗材、医疗设备的过程中,曾多次收受供应商李某2、盛某、柯某、阮某、唐某送给的好处费共计137.3万元。
再例如,被告人陈少军在任职连州市西岸镇中心卫生院(原连州市西岸医院)院长期间,曾向4家医药企业或医疗器械企业的高管或业务人员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38600元;涉事其中的企业为连州市北湖医药有限公司、广州市卓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华生龙医药公司、广东中正国建有限公司。
当然,除了院长们,医院相关科室负责人也成为行贿者们的注意对象。
“(2016)鲁1502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唐某3曾在担任某甲医院药剂科前住院药房负责人期间,曾利用职务便利,为药品代理商王某2、王某3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363000元。”
无独有偶。“(2016)闽0521刑初112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陈冬云曾在惠安县医院麻醉科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申请、领取麻醉科药品品种及数量的职务便利,接受江苏扬子江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业务代表高某让其多领用该公司药品的请托,为高某在药品销售方面谋取利益。
当然,“有付出就有回报”。自2015年4月起,陈冬云曾先后从高某处11次非法收受按约定根据月领用量贿送的药品回扣合计人民币120600元。
该如何根除
业内人士建议应用重典
那么,是怎样的原因造成了医疗行业出现如此频繁的商业贿赂行为?
医药行业资深人士、北京鼎臣咨询创始人史立臣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医药行业的企业角度来看,商业贿赂行为之所以在医药行业如此频繁,主要原因在于医药行业产品的同质化严重。而这也造成了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不可避免地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
“如果从医院或医生的角度来看,可以说,在医药行业俨然已形成了一种行业潜规则。”史立臣说。
在史立臣看来,这样的商业贿赂行为必然会破坏到整个医药行业应有的市场秩序;这也会衍生出医生倾向开高价药或辅助类药品,增加患者用药压力等问题。
“同时也会造成一些质量无法保证的产品进入到市场中,造成药品在质量、药效等方面无法得到保障,甚至使患者得到无效的治疗。”史立臣说。
那么,针对医药行业这颗“顽疾”该如何进行根除?
“实际上,国家在这方面已经有很多努力的动作。”史立臣说,“比如,药品零差价、药房分离、医药代表备案制等。”
不过,在史立臣看来,根治医药行业的商业贿赂顽疾还需用重典,即加大对涉事企业的惩罚力度。“很多企业之所以屡屡敢于如此操作,一个原因就是其从中谋取的利益远远大于被惩罚的损失。因此,我建议还是应当对涉事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利益者加大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