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全国人大代表李杰、马一德建议,经医学界定,无法救治且无法减轻病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实施安乐死。李杰说,重度癌症患者到了晚期的时候实际上就是镇痛,往往人到最终没办法治疗的时候就是癌痛。
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很多年前即已让“安乐死”合法化,给予公民选择“安乐死”的权力。这无疑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让那些身患绝症且痛苦万分,真真切切处于“生不如死”状态的患者,自己选择结束生命,以摆脱痛苦。
所谓“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该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很明显,“安乐死”绝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自杀”。申请“安乐死”的患者,仅仅因为现代医学无法解除他的痛苦,更不能治愈他的病痛,因此主动请求“死”以结束痛苦的生命。“安乐死”给予患者死的有尊严,让患者死得安祥,且不失人格,不带遗憾地离开人间。因此,社会应该尊重这一死亡方式,中国也理应与世界接轨,让“安乐死”合法化。尤其是医生成为商人,医院成为营利性企业的当今中国,因为“安乐死”并不合法,导致很多已经无望治疗的患者,在“死马当做活马医”的理念下,掏空了患者钱财的同时,更加剧了患者的痛苦。一些享受全额免费医疗的阶层,即使全身插满管子,子女为了多领一段时间不菲的退休工资,也会让医生不惜一切代价抢救,导致医疗资源极大浪费的同时,也让这些领导干部活得十分痛苦,活得失去尊严。
两年前,知名作家琼瑶曾发文“写给儿子和儿媳的一封公开信:预约自己的美好告别”,呼吁台湾立法通过“安乐死”,不过担忧有生之年无法见证这刻,表示若能“尊严死”也已满足。
正因为台湾“安乐死”也不合法,台湾体育主播傅达仁由于晚年罹患胰腺癌,痛苦不堪,选择于2018年6月7日在瑞士安乐死。今年2月下旬,傅达仁的临终画面曝光,家人陪伴左右,唱歌送他走完最后一程。笔者也曾参与“台湾名嘴安乐死最后画面”话题的讨论。
这个视频看似异常残酷,但对于一个被病魔折磨得生不如死的老人来说,有尊严地结束自己生命,没有比这更好的选择了。视频里,老人面对死亡时“视死如归”,最终倒在儿子的怀抱,家人陪伴左右并歌唱送别,将人生不可避免的死亡,变得不再那么过于悲伤。
在笔者看来,“安乐死”体现着人性的升华。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安乐死”合法化。而在中国,也有很多人在呼吁“安乐死”合法化。
大家知道,周恩来总理的晚年,就备受病痛折磨,给其夫人邓颖超带来相当的心灵震撼。上世界八十年代末期,社会上曾对“安乐死”有过较为公开的争论,时任全国政协主席的邓颖超就曾旗帜鲜明地表示支持“安乐死”。人民网曾报道她的遗嘱内容:“我得病的时候,或我临死的时候,千万不要抢救,那时候抢救没有什么意义,只能延续那么一两天的生命,搞得医生和病人都痛苦。我看报纸上说美国有一个安乐死医院,人老了,该办的事都办完了,就可安静地没有痛苦地死去,我看这才是真正的人道主义!”
当然,让“安乐死”合法化,在当今中国也存在着伦理道德方面的争论。确实,中国人“好死不如赖活着”的观念根深蒂固,实施“安乐死”在传统伦理上似乎还存在问题。当然,这个问题很好解决,连“计划生育”以及“火化”都能接受,这一点应该很容易被接受。
那么中国为何至今不让“安乐死”合法化?我想或与社会诚信度不高有关。“安乐死”合法的前提,是行政、司法都非常透明,司法公信力必须相当的高。因为在司法腐败较为严重的情况下,若安乐死合法化,就极有可能不断引发谋杀案,那社会问题就大了。因为在一个什么都敢“造假”的大环境下,如果“安乐死”合法化,极有可能导致一些不法分子收买医生,假借“安乐死”之名蓄意剥夺他人生命。因此,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实施程序必须细化,监管必须到位,医院必须公正透明,不得有“暗箱操作”。
此外,因为中国人口众多,受教育程度不同,经济条件差别巨大,社会保障能力弱,人性的差异也非常大,社会时常出现抛弃因病、因残亲人的恶性事件,如果中国法律让“安乐死”合法化,或许为那些准备遗弃亲人的打开方便之门,催生新型犯罪。
当然,立法实施“安乐死”,无疑是社会的一种进步。我希望立法机构可以在这方面多做一些调研,一旦司法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司法公信力得到较大的增强,安乐死就可以合法化了。
从长远看,“安乐死”利国利民。我们呼吁推行“安乐死”,是为了让那些备受病痛折磨、将要离世的老人有尊严地离世。
原标题:周蓬安:支持安乐死!让绝症患者摆脱折磨有尊严地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