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暑假,12岁的小燕(化名)自杀了两次。一次噩梦般的网友见面后,她报案被强奸,公安局却不予立案,三个嫌犯抓了又放。
小燕是缺了4根手指的残疾人,住在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临夏州)和政县的山村里。她从小没有妈妈,爸爸也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在青海打工的小叔叔马建强(化名)替侄女申请刑事复议和复核,但快一年过去,案子始终在程序里打转。
2022年5月30日,马建强把小燕的遭遇写成《举报信》,公布在社交媒体上,引发舆论关注。案子很快有了进展,5月31日,临夏州临夏市公安局对涉嫌强奸犯罪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6月3日,临夏州临夏市检察院对他们批准逮捕。
按照法律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但法律也有个“口子”,如果该幼女在12至14周岁之间,如果行为人不“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就不认为是犯罪。小燕最初报案时,年龄为12岁4个月,未获立案或与此有关。
援助小燕的律师称,从外表看,刚满12岁的小燕稚气未脱,而且是三名嫌疑人与小燕轮流发生了关系,情节恶劣,“怎么看都不像是‘不明知’的情况,那么最初为什么没有立案,就显得蹊跷了”。
事实上,近些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对性侵幼女案中的“明知”情况有明确的规定。
在2013年一份司法意见中,指出对12至14周岁之间的幼女,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到了2021年7月,即小燕被性侵的当月,“两高”还印发了量刑指导意见,提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
惊恐之旅
脖项村藏在甘南大山的褶皱里,那里是青藏高原与黄土高原交汇之处。2020年初,和政县刚刚退出贫困县名单。不过,小燕家仍是精准扶贫户。
小燕出生于2009年3月,她的爸爸患有“小脑萎缩”,情绪暴躁,容易伤人,常年被关在家里,而小燕的母亲在生下她后,未等她足月就离开了这个家。小燕平时由爷爷奶奶照顾,由小叔马建强在青海打工支付抚养费用。5岁时,小燕右手受伤,被截去了4根手指。
2021年7月,12岁的小燕正值小学毕业的暑假,她学会了用奶奶的手机登录社交媒体。在微信上,开始有大她几轮的成年男子叫她出去玩。“我之前一直推辞。”小燕对援助她的律师说,但7月30日那天,当“网友”提议带她去公园玩,她想到之前跟奶奶去城里,奶奶没有允许她去公园,“我就跟奶奶赌气,去了”。
小燕在7月30日下午离家。这天晚上,身在青海的马建强接到了母亲的电话,“我妈说侄女丢了。”马建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当晚赶回了临夏,找了两天,到8月2日下午4时,在派出所手机定位的帮助下,确认了小燕在离家20多公里的临夏市中心广场,他和母亲及两个民警赶到广场,“逮”住了正在徘徊的小燕。
“她见到我们,满脸的惊慌失措,甚至有些惊恐。” 马建强回忆说,见到侄女第一眼,“我又生气又着急”,就打了她两巴掌,挨打后,她一下躲到奶奶的怀里,说她被人强奸了。
据小燕自述,从7月30日下午到8月2日,她被“网友”控制,“强行与我发生了关系,还不是一个人,是三个人,那些人二十七八岁,我想走,他们不让走,我因为羞耻没有回家”。
陪同寻找小燕的民警来自临夏州和政县,由于小燕控诉的强奸发生在临夏州临夏市,案件交给了临夏市公安局处理。警方让小燕给三名嫌疑人发信息,他们驱车到达广场后即被抓获。
马建强回忆,抓到人时已经是8月2日晚上9时左右,当晚小燕在临夏市公安局做笔录,直到凌晨3点。小燕曾向援助她的律师透露,做笔录时,“开始的时候我因为害怕没有说实话,但后来我都说了”,而陪在一旁的马建强记得,警察询问侄女是否反抗,侄女回答“反抗了,我用脚把他踢了,脚指头现在还疼”,但当时警察并没有对小燕的脚指进行鉴定。
当晚,小燕没有洗澡。第二天,马建强带着侄女去临夏市人民医院做了检查。马建强说,医生对侄女进行阴拭,提取到了精斑,还进行了处女膜的检查,医生对他说“处女膜破裂,新伤”。
体检结束后,马建强让侄女在市里的宾馆好好洗了澡,给她仔细梳好了头发,之后就返回青海打工。但从临夏市回到脖项村后,小燕在一个月内喝农药自杀了两次。
事发近一年后,小燕对援助她的律师说,“我才12岁,未来的路还很长,可是这件事却影响了我一生,奶奶把我带回家后,我因为羞耻还喝药自杀过,奶奶用尽了所有的土方法,算是把我救活了。”
立案之争
事发几周后,马建强给办案民警打电话询问案件进展,却得知不予立案,“我问不立案的理由是啥?民警说无犯罪事实。”
临夏市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落款时间是2021年8月6日,即报案3天后。为何判定“无犯罪事实发生”?《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从接近临夏市警方的人士处获悉,此案在最初办理时,由于嫌疑人都拒绝承认知道小燕不满14岁,并且是主动约会网友,因此未予立案。
但有法律人士分析,强奸罪是重罪,最高可判死刑,多人轮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属于“情节十分恶劣”,刑期可至10年以上。
小燕曾告诉援助律师,事发前,她在微信上曾告诉“网友”自己只有12岁,但没有留存聊天记录,而且她的脚指后来也检查出了骨折伤。
马建强出示了一份临夏市民族医院的检查报告单,其证实小燕右足第二蹠骨远端骨折,这通常是外力所致。但检验报告出具时间是2021年9月16日,与发生在一个半月前的事情联系并不明确。
这些“蛛丝马迹”都缺乏作为刑案证据的效力。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马建强为侄女申请了刑事复议,2021年9月3日临夏市公安局出具决定书,认为此前的不立案通知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决定。
马建强继续向上级申请刑事复核。2021年11月17日,临夏回族自治州公安局出具决定书,决定撤销此前的刑事复议决定书。
2021年11月中旬,马建强按照临夏市公安局刑警队的通知,自费带小燕去甘肃省天水市第三人民医院,做了未成年人性防御能力的精神鉴定,并将鉴定结果邮寄给刑警队。等到2022年农历新年之后,他打电话催问,临夏市公安局刑警队的马队长告诉他本案予以立案了,“三名男子抓了两个,另一男子不构成犯罪,罪名不是强奸幼女,是组织未成年人淫乱罪”。
事实上,《刑法》中并没有“组织未成年人淫乱罪”,相似的罪名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马建强无法接受“淫乱”的说法。他虽然只有小学文化,但咨询了许多律师。他说,律师都认为此案构成强奸轮奸幼女罪。
更令他无法接受的是,到了2022年开春,当他再度询问案件进展时,刑警队队长却告知他,“此案移交至临夏市检察院,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办理了取保”。
案件停滞下来,小燕在等待中升上了寄宿制初中。“孩子这一年过得真是生不如死。”马建强说,自杀了两次后,小燕在学校寄宿时,曾经有几次因为下体无故流血被老师叫了家长。强奸案在当地的熟人社会也传了开来,“流言蜚语让我们一家人都抬不起头来”。
缺失的取证
转机发生在一个周末。
2022年5月21日,星期六,从学校放假回家的小燕拿起奶奶的手机,在网上搜索关于维权的信息,并刷到了一个网名叫“春树律师”的普法直播。她点开这位律师的介绍页面,并添加了他的微信。
“春树律师”的运营者是律师葛树春。收到小燕的求助信息后,葛树春觉得此事有些“不可思议”。他问小燕,他们和你发生性关系的时候,知道你12岁吗?小燕回答说知道。
接下来,小燕告诉葛树春,在车里和宾馆里,三人轮流与她发生性关系,整个过程中她都是被强迫的。她还提道,她的手被摁住不让动,脚蹬的时候腿也被摁住,“因为我脚蹬了,就把我的脚给弄折了”“他们承认跟我发生关系,但说是我自愿的”。
葛树春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如果小燕的叙述属实,不立案显得极不寻常,“强奸是重罪,最严重可判死刑。”他对临夏市警方将此案办成“淫乱罪”感到不解。
5月22日晚,葛树春特意与小燕通了个电话。他回忆说,在10分钟左右的通话里,小女孩的声音充满失望和疑惑,“很悲伤的语气”。这令他想起了自己的孩子,只比小燕小一岁,“在小孩的认知里,可能根本想不通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事”。
从2021年8月2日报案,到8月5日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仅仅间隔3天。葛树春推测,在最初报案时,很可能缺少认真的取证和调查,“一开始如果好好办,不可能当时不立案”。
他指出,对于小燕所笃定的“曾告诉过对方年龄”,如果没有及时固定聊天记录,那么记录可能已经灭失,无从查证。另外对于脚指骨折的情况,如果及时进行伤情鉴定,将可能成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增加嫌疑人的刑期。此外,当犯罪嫌疑人没有第一时间被抓,他们就可能串供和毁灭证据,导致后续工作很难进行。
5月31日,三名犯罪嫌疑人被临夏市公安局重新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强奸犯罪”。6月1日,办案人员找到小燕,让她在奶奶、女警、老师和村干部的陪同下,重新就强奸事件做笔录,笔录时间从早上9点持续到晚上11点钟。
6月2日,马建强从青海赶回临夏市,陪着侄女在临夏州妇幼保健院重新进行身体检查。不同于此前只进行阴拭子检查,这次的妇科鉴定更加全面,包括传染病、创伤遗留伤和处女膜破裂情况,医生还给小燕做了B超,检查了胰腺。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大夫说,从处女膜破裂的痕迹看,是突然间破裂,有撕裂伤,应该是构成强奸的。”
6月3日,临夏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三名嫌疑人批准逮捕。目前,官方尚未披露他们的身份,当事人家属问了刑警多次,得到的答复都是农民身份。
“从严”与“明知”
在我国法律中,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该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但有司法解释指出,如果幼女在12至14周岁之间,行为人不“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就不认为是犯罪。
尽管行为人是否“明知”12至14周岁幼女的年龄,将影响罪与非罪的判定,但近些年随着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加强,此类性侵案的判定更加倾向于未成年人一方。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中,对于构成奸淫幼女从重情节是否需要以“明知”为前提,作了明确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何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意见规定,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作息生活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021年7月,就在小燕遭性侵的同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其中指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严重的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
2022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发布会,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介绍,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60553人,同比上升5.69%,其中对性侵犯罪提起公诉27851人。最高检对30起性侵未成年人重大敏感案件挂牌督导,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那艳芳在发布会上还介绍,2021年对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1.1万件1.6亿元,是2018年的3倍。此外,多地积极探索支持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获法院判决支持。
“最近这两年,全国在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性侵的犯罪。”葛树春分析,此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强迫对一名12岁女孩事实性侵害,根据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的量刑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本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最高可被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注此事的律师范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本案如今仍由临夏市公安局管辖,是不恰当的,“应该提级管辖,由临夏州公安局管辖本案”。
他认为,此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相对应的,案件的立案侦查由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管辖较为恰当,“具体到本案,应由临夏州公安局管辖”。
范辰还指出,临夏市公安局此前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经过复议,临夏市公安局仍然作出维持的决定。也就是说,临夏市公安局在错误认识下做出了错误决定,因此临夏市公安局应当回避本案的侦查。
《中国新闻周刊》多次致电临夏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杨建勇,临夏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志强,以及临夏市妇联等机构,均未获得应答。6月3日,针对此事成立的临夏州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临夏州、市纪委监委已经成立调查组,正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