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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妇女刑责之辩 他们到底在争什么?

日期:2022年02月12日 10:31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佚名

 

图文无关
近期,法学界就收买被拐妇女者的刑责问题展开讨论。《刑法》第241条第1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最高刑期应否提升?

辩论双方对此各执一词:“维持派”以车浩、柏浪涛教授为代表,主张维持现状;“提高派”以罗翔、桑本谦、王锡锌、黎敏教授为代表,主张提高刑罚。目前,这场学术讨论已然“破圈”,牵动大众关注,由此转化的公共舆论和压力很可能对未来的制度设计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清理战场,说明各方“到底在争什么”,揭示两派观点的共识、洞见与盲区,为更好地理解和推进这场辩论提供思路。

首先要澄清——双方争的不是什么?

第一,双方的争议不在于收买被拐妇女在道德上是否可恶、在法律上是否应罚。“提高派”对此持肯定答案自不待言,“维持派”对收买行为同样深恶痛绝。例如车浩教授就明确指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在任何国家的道德观念和法律制度层面,都是不应被允许的。

第二,双方的争议不在于应否持守法的安定性。“维持派”强调尊重法律安定性,一如车浩教授所说:除非法律存在令人难以忍受的巨大缺陷或漏洞,否则法律人不会毫无负担地轻易地提出修法。但“提高派”绝非轻言修法,而是认为法律有不可忍受的巨大缺陷,正如黎敏教授所言:面对顽固强大的愚昧观念和渐成自然的收买陋习,应通过严厉的刑罚配置表明态度。

第三,双方的争议不在于修改条文提升刑责能否独自解决妇女拐卖问题。两派均不认为修法是解决该问题的充分条件。“维持派”中,柏浪涛教授提醒我们刑法不是万能的。车浩教授则点明:中国的人口拐卖问题,有着更加复杂和沉重的历史包袱、文明洼地和观念障碍,不是推动一个立法条文修改就能有所奏效的问题。“提高派”中,王锡锌教授也坦承:买受妇女儿童是众多人无视、漠视的系统性问题,需要社会的综合治理。罗翔教授亦认为:幻想通过对个罪刑罚的提高来解决收买妇女儿童问题是不切实际的。

第四,双方的争议不在于思考法律问题应采道义论还是功利主义立场。“提高派”批评“维持派”的功利主义立场。罗翔教授指出:有作家曾经认为如果打击拐卖现象导致村落消失怎么办,对此我的回应是一句法谚:如果天塌下来,正义才能得到实现,那就塌吧。黎敏教授认为在车浩教授的论证中,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可被物化、不可被买卖交易这个道德原则的地位还不够牢固,可能要让位给其他一些更为重大的“功利”。但这其实是捡“维持派”论证中的软柿子捏。正如上文所言,两派都认为修法重刑不是根除妇女拐卖的充分条件,不过修法重刑固然不能治本,却也许真能治标。

“没干成好事”和“办了坏事”是两回事,“维持派”论证中的“硬柿子”是后者——若修法重刑仅是因无法根除拐卖而“没干成好事”,倒无伤大雅,可更糟的是,它会“干了坏事”!车浩教授郑重指出:以我的估计,如果把收买行为的法定刑提得太高,甚至像拐卖行为那样挂个死刑,最后只会逼出更多的犯罪黑数,实际上会有更多被拐妇女永不得被解救,因为她的被解救意味着买方的重判甚至杀头,那时就一定会有无形的大手罩着这一切,永远不让案发的局面出现。现在较轻的刑罚实际上是给了当地办案人员一条能走通的暗路,既可以解救被拐妇女,也可以拿捏惩罚尺寸而不必与当地人结下深仇,他才可能有动机去办案。这也正是车浩教授不认为立法修改和执法强化应双管齐下的原因。“维持派”的真正纠结在于:即便重刑能够减少妇女拐卖事件,但同时会让那些已被拐卖的妇女更难重见天日,摆在天平两边的就不再是妇女的自由尊严和人口繁育或家庭稳定,而都是妇女的自由尊严——只不过一边是未被拐卖的妇女的自由尊严,另一边是已被拐卖的妇女的自由尊严。

这种情况下,“提高派”呼吁重刑的背后,是否也暗藏着一个功利主义的考量,认为前一种自由尊严高于后一种自由尊严?罗翔教授能否接受以已被拐卖妇女的“天塌下来”来换取未被拐卖妇女的“正义”?可见,“维持派”并不否认道义论立场下妇女自由尊严的重要意义,“提高派”也未必就能彻底摆脱功利主义计算。

上述分析试图澄清这场讨论可能存在的一些误解,由此彰显争鸣背后的共识。不难看出:无论是“维持派”还是“提高派”,诸位学者都基于对收买被拐妇女者的极端痛恨,秉持尊重法律安定性但要求法律回应社会疾病的专业精神,在对刑法功能有限性和打拐工程艰巨性的清醒认知下,真诚、理性地探求坚守妇女自由尊严底线的法治之道。唯有认识到这一点,方能真切理解这场学术争鸣同气相求、凝聚共识的意义,避免讨论滑向门户之见、诛心之论。法律学人观点相异,但只是在术的层面,关于妇女人性尊严之道,他们没有根本分歧,而是携手和仍在追问真相的人们站在一起!

也许有人要反诘:这岂不是在“和稀泥”?难道两派“争了个寂寞”?当然不是。在澄清“双方不是在争什么”的基础上,“双方到底在争什么”才得以明朗,归结起来有两大实质争点:如何用刑罚来准确界定和表征收买被拐妇女之恶?修法提高刑期是否有助于阻遏和解决拐卖妇女之恶?前者可简称为立法层面“恶之度量”问题,后者为执法层面“恶之矫正”问题。

关于立法上“恶之度量”问题,两派都承认收买被拐妇女罪大恶极,分歧在于如何确定罪恶的程度,具体有两种比较方法。

一种是“人与物比较”。“提高派”的罗翔教授基于《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最高可处五年有期徒刑,批评收买被拐妇女的最高刑期只有三年是“人不如物”。

“维持派”的车浩教授反驳道:这两个罪看起来都惩罚购买行为,但是购买的意义不同。购买鹦鹉者不是要把鹦鹉拿来当媳妇、生孩子,购买之后并没有什么其他更重的犯罪在等着行为人,所有的评价都体现在购买行为之中,而违背女性意愿的“买媳妇”行为,几乎是天然地内含了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重罪。《刑法》第241条第1款外的5个条款已经规定了这些行为的重罚。所以,单单比较《刑法》第241条第1款和第341条1款或许有“人不如物”之感,但如果把第241条其他条款拉进来,便形成一张严密的法网,做到“人等于物”或“人高于物”。

罗翔教授进一步反驳:尽管在罪数问题上对人的保护力度要更强,但在基本刑方面,单纯的购买妇女儿童与购买珍稀野生动物仍存在严重罪刑失衡。由于收买后并不必然发生强奸、非法拘禁或故意伤害,寄望于《刑法》第241条这整张网来度量收买之恶,恐怕容易落空,故问题又回到收买被拐妇女和收买珍稀动物如何比较。

对此,柏浪涛教授指出:由于人和动物的保护法益的性质不同,收购动物和收买妇女无法比较。即使可比,“人高于物”也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观点,生态中心主义认为众生平等,而且若固持“人高于物”的标准,收买人的法定刑应高于一切购买类犯罪,如购买枪支、假币等,但现行法上,后者的法定刑远高于前者。

上述批评存在不足:第一,“提高派”中的罗翔教授建议将收买被拐妇女者的基本刑提至与收购珍稀野生动物相同的水平,这是一种“人等于物”的主张,而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更何况在刑法领域,生态中心主义并不天然优于人类中心主义;第二,若“提高派”基于“人高于物”主张收买妇女的基本刑高于收购珍稀动物或收买枪支、假币,确与现行法不符,但恰体现出系统修法之必要。

但柏浪涛教授仍贡献了一点重要洞见,即不同恶行之间存在不可比较/通约性。收买被拐妇女是戕害人性自由尊严的恶,收买珍稀野生动物则是戕害生态环境安全的恶,两种价值孰高孰低,辩不出个终极答案,更何况生态环境安全破坏最终会伤及人类,届时需要比较的便是人性自由尊严和人类生存安全,二者同样不可通约。

另一种是“人与人比较”。“提高派”的罗翔教授呼吁“买卖同罚”,理由是根据共同对向犯刑罚基本相当的法理,非法买卖枪支罪中买卖双方同罪同罚,购买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也同罚。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相差悬殊,于法理不容。

“维持派”的车浩教授主张不应同罚,理由是收买者之恶小于拐卖者之恶:其一,收买者最大的恶在于收买后的强奸、拘禁或伤害,没有后续恶行的人实际上是通过花钱将被拐妇女从被人贩子控制和折磨的状态中暂时解脱出来,相较于人贩子,恶性较小;其二,直接侵害被拐妇女自由尊严的不是收买者的“买”,而是此前拐卖者的“卖”,因为妇女“从一开始被人贩子拐卖这个起点上就被强迫了”,收买行为固然恶,但或可类比于普遍存在的物化婚姻关系行为,相较于拐卖,恶性较小;其三,现实中存在善意收买者,收买后直接释放或者和被拐妇女“好好过日子”,相较于单纯转手牟利的拐卖者,恶性较小。

 这三点理由难言充分:第一,买的恶小于强奸、拘禁、伤害的恶,推不出买的恶小于卖的恶;第二,买和卖一样是对妇女自由尊严的直接侵害,那句“爱情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的流行歌词已然表明:在有悖道德的物化女性和有违法律的收买女性之间存在一条红线;第三,善意收买人固然可以从轻处罚甚至出罪,但无需通过降低恶意收买人的基本刑来实现。当然,也许正是上述大可商榷的说理,让许多批评者产生了车浩教授轻视女性的印象,但这是一种误会,不宜因此忽视“维持派”更为切实的担忧:修法重刑或许在逻辑上站得住脚,但若实践中会导致车浩教授所担忧的犯罪黑数越来越大,是否要让现实为逻辑买单?

在此意义上,执法层面的“恶之矫正”与立法层面的“恶之度量”无可避免地纠缠在一起。这才是收买妇女刑责之辩的真正内核和终极难题。车浩教授也承认:不赞成提高惩罚收买者的刑罚,并不意味着我不痛恨这种行为,只是认为那不是有效的办法而已。若提高收买者刑罚就是矫正拐卖妇女之恶的有效手段,那么完全有理由相信他会改变立场,论辩双方的争议亦可迎刃而解。问题是:重刑能否有效实现“恶之矫正”?

首先须确定何为“恶之矫正”。双方对此有共识,即减少收买被拐妇女和解救被拐妇女。但双重目标叠加在逻辑上会产生四种可能性,争议双方落在相对的两个象限中:既有利于减少收买,也有利于解救被拐;有利于减少收买,但不利于解救被拐;有利于解救被拐,但不利于减少收买;既不利于减少收买,也不利于解救被拐。辩论双方各执其中一种可能。

关于重刑是否是“恶之矫正”的有效办法,“提高派”认为:提高收买者刑责既有助于减少收买,也有利于解救被拐。王锡锌教授指出:刑法对拐卖与买受行为罪责的区别对待,会发出被扭曲的价值信号,还会传导到后续的刑事司法过程。查处收买和解救被拐中执法不严、漠视包庇之根源在于法律传递了一个错误的价值信号:即买受行为与拐卖行为是两回事,危害性不同,导致买方常常自认无辜,周围的邻居、基层的管理者会淡定得像路人甲一样视而不见。

“维持派”则认为:提高收买者刑责既无助于减少收买,也不利于解救被拐。车浩教授指出:用严刑峻法无法威慑住买方,因为生活在穷困山区里的光棍,买媳妇结婚生子是刚需,就像在北上广大城市里生活者要买房是刚需一样,房价再高也是要买的。而面对有刚需的买媳妇的农民,指望与这些人历史地、文化地共同生活在同一地区的办案人员去下狠手从重打击,只能是一个美好的理想。诚然,“刚需”的措辞容易引起反感,但“话糙理不糙”,车浩教授实际想表达的是:重刑敲不醒收买者及其帮凶的良心。

由是观之,辩论双方的本质分歧既非道德的,也非法理的,而是经验的,即对利益相关者面对刑责改变的弹性判断不一。“提高派”认为包括收买者、执法者和旁观者在内的利益相关方会对刑责提高给出正反馈,而“维持派”则预估零反馈甚至负反馈。双方关于人的社会想象存在根本差异:前者相信人性可被刑罚触动,而后者更悲观。

那么,哪一方更加准确?尽管无法在哲学上给出抽象回答,但这个问题应该而且可以从经验上作答。囿于媒体讨论的局限,争议双方对此均未给出令人信服的论据,陷入既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的盲区,无法告诉公众和立法者重刑到底会振聋发聩,还是会泥牛入海。黎敏教授由此建议“诉诸一种形而上学原则作为判断基准”。但如前所言,形而上学的判断面临价值不可通约的困境,而且完全有可能被经验性地超越。这要求法律学人跨出法教义学的“舒适圈”,引入社会科学方法,定量加定性地分析修法重刑究竟会产生什么实际效果。若结论是同时有利于减少收买和解救被拐,则可毫不犹豫修法;若结论是只有利于其中一个目标,则须通过民主审议抉择修或不修;若结论是两大目标均无法实现,则维持现状就是最佳选择。

眼下,法学界关于收买妇女刑责的辩论仍在进行,但在凝聚共识和贡献洞见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误解和盲区。清理误解、照亮盲区,方能让讨论向纵深发展,推动我国以良法善治守护每一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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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錞,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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