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5日刊登第144/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为防止新冠肺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传播,自2021年10月6日0时起,持有由卫生当局认可的合资格机构发出的24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测试阴性结果证明的人士,方可进入出入境事务站的离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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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5日刊登第144/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为防止新冠肺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传播,自2021年10月6日0时起,持有由卫生当局认可的合资格机构发出的24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测试阴性结果证明的人士,方可进入出入境事务站的离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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