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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毒豆芽”案现逆转 一审判10年芽农被取保

日期:2015年04月14日 20:15 来源:澎湃网 作者:佚名


全尚根和他的“毒豆芽”

“毒豆芽”事件或现转机。

备受争议的福建芽农全尚根案突现逆转。4月14日下午3点,被羁押近一年的全尚根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取保候审。他的女儿全长梅告诉澎湃新闻,家人相见后久久相拥而泣。

在近一个月前的3月17日,该案一审被福建闽侯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月。在一审期间,全尚根的辩护律师蔡思斌曾向法庭提出取保申请,但被驳回。目前,本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

“这样的量刑在二审阶段,法院同意取保候审是非常罕见的。”14日,蔡思斌对澎湃新闻说。在他看来,审理法院甚至上级法院内部对豆芽系列案件的方针应有了更明确、正面的变化。“虽然取保候审不代表无罪,但案件无罪化发展的方向是比较明朗的。”

全尚根只是诸多因添加“无根水”被判刑的芽农之一,尽管本案被指证据明显不足、量刑较重,更为特殊。仅2013年1月到2014年8月间,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全国各地有约千名芽农获不同程度的刑罚。

但作为定罪量刑证据的“无根水”是否有毒有害,添加“无根水”是否构成犯罪,一直被法律界人士质疑。以此同时,“毒豆芽”五毒俱全的说法也被证实为谣言。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敏提交了一份建议,称“毒豆芽”案件有争议,亟需明确其法律适用。

诸多信号显示,司法纠偏的车轮已经开转。澎湃新闻了解到,刚进入4月,福建、广东等地的“毒豆芽”案相继松动,多位芽农获取保。有地方法院的消息称,收到“两高”的通知“叫停豆芽案”。这也被外界视为司法的重大进步。

澎湃新闻4月14日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函采访,希望核实“叫停”传闻,截至发稿,暂未获得回复。

存三大疑点:法律依据、定罪依据被指有瑕疵

今年1月起,澎湃新闻独家披露全尚根案的原委和诸多疑点。2014年3月19日,全尚根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全尚根是福建闽侯芽农,其生产的黄豆芽、绿豆芽销往福州市永辉超市。

福建闽侯县法院下达的一审判决书称,全尚根在生产、销售豆芽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无根水”(含6-苄基腺嘌呤),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总销售额认定为人民币888695.75元。

但本案仍有三大疑问待解。首先,判决书中所指“有毒、有害的无根水”是否确有毒有害?

“无根水”的主要成分是“6-苄基腺嘌呤”。澎湃新闻拿到的一份农业部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2013年9月10日出具的“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残留的膳食风险评估报告”显示,“即使按照最大风险原则进行评估,各类人群的‘6-苄基腺嘌呤’摄入量也远低于每日允许摄入量,风险完全可以接受”。

可以佐证这一点的是,“6-苄基腺嘌呤”曾被列入农业部的《豁免残留限量农药名单》征求意见稿。

其次,如果“无根水”认定“有毒有害”存疑,那制发“无根豆芽”是否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月6日,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曾举行了一场“无根豆芽案件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 澎湃新闻记者旁听了这场研讨会。与会的法律人士在一个问题上的共识度很高:“生产、销售使用无根剂豆芽构成犯罪非常牵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更是荒唐”。

具体到本案,不管是适用的法律依据还是定罪证据,都被认为有瑕疵。一审判决依据之一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然而,中国法学会围绕“毒豆芽”案的一份分析报告曾对援引该款的判决书批驳称:农业部194号、199号、274号、747号、1157号、1586号、2032号等公告公布了禁止使用的农药名单,全面禁止使用33种农药、限制使用17种农药,还有7种农药即将被禁、限用。在这些名单中,并没有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因此,本项规定也不能适用相关案件。”

第三,在法律人士看来,本案目前的证据亦无法支撑构成该罪。在辩护律师蔡思斌看来,本案事实证据明显不足。 警方委托的检验机构并未在全尚根生产的黄、绿两种豆芽样本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甚至在豆芽浸泡水中,“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的检测结果也均是“未检出”。

在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刑诉、证据法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即使在药剂中确实检出上述成份,持有这瓶药剂也并不能作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持有不等于生产,更重要的是生产的证据,比如成品和半成品(是否有检出违禁物)”。

饶是有诸多疑点,本案一审仍被做出有罪判决。澎湃新闻3月24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去函采访,但未获回复。

澎湃新闻曾先后联系本案的主审法官,和公诉机关相关负责人。前者以需经宣传部门同意为由婉拒采访,而闽侯县检察院公诉科相关负责人回复澎湃新闻称,提起公诉有法有据,“全国这样的判例也很多”。

或成建国后集体翻案的罕见例子

事实上,全尚根只是诸多因添加“无根水”被判刑的芽农之一。仅2013年1月到2014年8月间,公开的判决书显示,有约千名芽农获不同程度的刑罚。

伴随判例增长的,是各界要求纠偏的呼声。去年9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吴月芳曾“上书”国务院,要求为“无根豆芽”正名。

而在今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行的前述研讨会,邀请来自法检系统,食品技术部门,豆芽行业协会,以及法律学者们等不同学科背景人士参与。该会议形成的纪要认为,“根据无根剂在豆芽制发过程中使用的自限性和实际使用残留的情况以及食品安全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来看,无根剂主要成分(赤霉酸、6-苄基腺嘌呤 、4-氯苯氧乙酸钠)的残留非常低,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仅仅一个月后,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敏提交了一份建议,称“毒豆芽”案件有争议,亟需明确其法律适用。

而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王伟国和他的团队最近向澎湃新闻独家提供了他们梳理的203份“毒豆芽”判决报告,“如果仅凭豆芽中检测出含有‘6-苄基腺嘌呤’或者‘4-氯苯氧乙酸钠’物质,即认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显存在重大疑点。”在王伟国看来,要警惕这可能导致“另一种形式的冤案”。

诚如前述,无根水是否有毒有害,是否构成犯罪,是最核心需要厘清的问题,否则定罪的依据难免遭人诟病。

种种迹象表明,有关“豆芽”的争议已受到有关部门关注,协调解决也正在路上。2014年11月25日,最高法网站专门就“毒豆芽“案争议问题向公众回应称,“毒豆芽”问题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统一认识和认定标准。“最高法刑一庭与国家食药监总局等部门专门研究了相关问题,之后又开展了调研工作,撰写了专题调研报告,汇总了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 “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深入研究,并通过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尽快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

据澎湃新闻调查了解,“豆芽”问题因“监管脱节”形成(2011年,因重划归属而非安全原因,“6-苄基腺嘌呤”被从卫生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划出,却未顺利被农业部接收,从此被认为是“非法添加物”),解铃还须系铃人,破解的切口或许就不单在司法部门。

接近相关部委的人士告诉澎湃新闻,就在今年年前,包括农业部、卫生部等多个部委开会协调“豆芽”的归属和管理,但彼时并未有结论。

但另一些信号显示,案件纠偏的车轮已经开转。今年2月,澎湃新闻从接近最高法的相关人士处获悉,“最高法的建议是这类案件先不要判”。

而就在4月份,福建、广东等地的“毒豆芽”案相继松动,多位芽农获取保。有地方法院的消息称,收到两高的通知,“叫停豆芽案”。

澎湃新闻4月14日,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函采访,希望核实“叫停”传闻,截至发稿,暂未获得回复。

有“毒豆芽”案辩护律师曾感慨,这类案件如果转向,应该是建国以来罕见的集体被判有罪但又集体翻案的例子,这也正说明司法的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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