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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被轻判的案例,虽只是偶有所闻,但假如是个十恶不赦的故意杀人犯被轻判,国人必定会认为司法不公,甚至会因此引发舆情震动。
据北国网2019年2月15报道,沈阳一工人为一家废品收购站工作时不慎掉进深坑,老板张天(化名)不仅没有救人,居然还连铲两车土把人给活埋了。近日,张天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张天被轻判的原因,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这么认定的:被告人张天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应予惩处,鉴于本案发生在被害人不慎坠入深坑导致昏迷的情况下,被告人张天实施了推土填入坑内掩埋被害人的行为,主观上系间接故意,结合被害人死因上还存在乙醇中毒和不慎坠入深坑的客观实际,综合考量对被告人张天可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该法条量刑排序,可知故意杀人首先考虑的判处死刑。有从轻情节的可以考虑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笔者认为,法院轻判张天的理由不能成立。
刑法理论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有助于实务界认识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的复杂情况。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由于认识因素尤其是意志因素的不同,影响和决定了行为人主观恶性以及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有所不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直接故意的社会危害性大于间接故意。根据罪责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直接故意犯罪的量刑一般应重于间接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杀人好理解。
间接故意杀人则是没有将人打死的故意,但意外的发生死亡后果。比如,夫妻吵架,妻子要喝农药自杀,丈夫不加阻拦,不予抢救,出去喝酒。回来发现妻子果然服毒死了。带着邻居的孩子(未成年人)上山打猎,只顾追赶猎物,把孩子丢了。明知孩子迷了路有可能被毒蛇猛兽伤害或者冻饿而死,没有找到孩子自己就回家了。后来孩子真的被毒蛇咬伤致死。间接故意杀人犯罪人必须是有救助责任的人。可以是因为自己的先行为产生的救助责任,也可以是因扶养、监护关系长生的救助责任。间接故意杀人必须造成了死亡的后果,没有发生死亡后果的,不构成犯罪,没有犯罪未遂。间接故意杀人罪按照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罚。
由此可知,本案中,如果该工人掉进深坑,张天没去施救,而是直接走人,从而导致该工人死亡,应该说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特征。但张天在法庭上最终说出自己铲土埋人的动机:“我不敢打120,工人伤得不轻,当时我脑袋一片空白,担心给他治病会花很多钱。”,明显与间接故意杀人沾不上边,且性质严重,属于十恶不赦中谋财害命的那种。
至于法院把所谓“被害人死因上还存在乙醇中毒和不慎坠入深坑的客观实际”,作为轻判张天的另一个理由,笔者认为也值得商榷。在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案中,被害人死因往往往往成为辩护律师的首要之辩,通常来说,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侵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明显,他不希望也不放任出现他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的是伤害行为而不是杀人行为,伤害行为有控制,一般指向非要害部位,虽然被害人死亡是行为人伤害行为的结果,但被害人之死对于行为人来说,是出于过失。比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有过这样一个判例:25岁的王磊,看到他人和朋友抢夺出租车,2一冲动两拳将对方打倒在地,结果对方不幸死亡。虽然死者因生前大量饮酒导致酒精中毒,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有一定影响,但王磊还要为冲动的两拳付出沉重代价。王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本案既然定性故意杀人,说明被害人的乙醇中毒虽和不慎坠入深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生命尚存,是张天铲了两车土倒进了坑里导致那名工人“因机械性外力窒息死亡”。换句话说,被害人的乙醇中毒和不慎坠入深坑只与健康权有关,他的生命权却是被张天直接剥夺的。很难想象,有凶手主观上就是想将躺在病床上的病人杀死,最后将病人杀死了,会因为死者生前有病,性质会由直接故意变成间接故意。反观本案,张天就因为舍不得花钱给被害人治病,见死不救,把可以生还的人活埋了,简直令人发指!性质上与抢劫杀人案无异,更是违背天伦常识的事情。应该罪加一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把所谓“被害人死因上还存在乙醇中毒和不慎坠入深坑的客观实际”,作为轻判张天的另一个理由,让人匪夷所思!
轻刑化、非死刑化目前几乎成为世界刑法主流,在这种主流背景之下,我国签订了一系列人权公约,并且确立了少杀、慎杀的死刑策略。现实中,杀人行为一般判死刑的并不多,很多激情杀人、被虐待后报复之类,确实都存在轻判的可能性。但本案轻判,似乎很不应该!文/郑智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