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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银行6000万存款不翼而飞 储户追讨3年未果

日期:2018年06月12日 09:03 来源:华夏时报(北京) 作者:佚名

“将3000万元在盛京银行存3个月,就可以拿到好处费240万。”在金融中介人员张某承诺高额利息的诱惑下,在大连经营典当行的朱宏玉、孟祥峰二人于2014年10月在沈阳市盛京银行营业部各存入3000万元,但没想到的是,3个月后取款时,却发现存款早已不翼而飞。

内外勾结实施诈骗

公开资料显示,盛京银行(02066.HK)是东北地区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城商行,主要提供包括公司及零售存款、贷款和垫款、支付结算等银行业务。2014年12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截至2017年末,盛京银行在沈阳、北京、上海、大连、丹东等城市共设有18家分行。

经调查,该案是一起重大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实施的金融诈骗案件,6名被告人李某、龙某、明某、崔某、刘某、王某一审均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但朱宏玉、孟祥峰二人共计6000万元的存款要追回仍困难重重。

6名被告中,李某、龙某因公司经营有筹措资金需求;刘某为金融中介人员;崔某为一家国有大行盛京支行的职员;明某与李某为朋友关系,同时也是盛京银行鸭绿江支行柜员王某的丈夫。

时间回到2014年10月,在张某高额贴息承诺的诱惑下,朱宏玉、孟祥峰二人分别于16日、17日在沈阳市盛京银行营业部开户办理了储蓄存折及关联的玫瑰储蓄卡,并通过网银存入账户3000万元,然后前往另外一家网点鸭绿江支行崔某所在的柜台查询,将到账信息打印在存折后离开。

据朱宏玉对《华夏时报》记者称,确认到账后,二人分别获得了存款好处费240万元。

然而3个月后,2015年1月23日,朱、孟二人来到盛京银行营业部办理汇款时,被告知二人上述账户中共计6000万元存款已被转出,且是在鸭绿江支行办理的转款业务。但朱、孟二人称:“当时只在鸭绿江支行办理过查询业务,并未办理过任何形式的转账。”

落款时间为2017年4月10日的沈阳中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6名被告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借款为名,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取得被害人朱宏玉、孟祥峰的信任。于2014年10月16日、10月17日分两次通过骗取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账户密码的手段用私自填写的转款凭证,在沈阳市盛京银行鸭绿江支行内,将被害人账户共计6000万元转移。其中480万元转入朱宏玉指定的两个账户内。其余钱款被6名被告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消费使用。

存款还是借款?

钱是如何转走的呢?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朱、孟二人在鸭绿江支行柜员王某所在窗口处要求查询存款打印存折,并将身份证、银行卡、存折同时交给王某,李某此前已与王某丈夫明某就转款过程进行谋划,通过短信等方式发送被害人姓名等信息后取得银行卡账号,并安排崔某以被害人名义填写转账凭条提前交予王某。王某在接过存折后先将3000万元余额打印在存折上,违反银行操作规定,在不当面核实转款人意愿的情况下办理了转账,并隐匿了转账回执单。

王某供述称,在李某向其提供姓名和出生日期后,其以拉存款需要提前查询是否到账为由,申请主管授权查询到相关账号告知李某,以供崔某填写转账单。而在转账过程中,因转款100万元以上需行长授权,其向上级主管隐瞒了崔某事先填写转账单的事实,主管人员看到本人在场并核对身份证件后,向主管行长申请获得了远程授权。

判决书还显示,明某供述称,案发前李某向其称有人可以出借6000万元,但他没有抵押物,希望通过其妻子王某在盛京银行转一下,明某同意并提出使用其中的1000万元为条件。明某还供述称,王某在此之前采用同样方式操作过多次这种转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审理过程中均辩称,朱、孟二人对于采取通过银行先存款,后转账给被害人使用的方式出借资金是知情的,行为目的是既能获取被告人支付的高额利息,又能规避风险,不应认定为诈骗,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而朱、孟二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朱宏玉陈述,存款3个月到期前几日其曾打电话给张某,称钱到期了,张某提出续期3个月再给好处费400万元,其未同意。

对此,沈阳中院认为,经查,上述行为显然与常识中的“民间借款”行为不符。因此,6名被告一审均被以诈骗罪判处。

追讨3年未果

案发后,朱宏玉、孟祥峰将盛京银行诉至法院,分别请求判令盛京银行立即支付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其二人认为,将资金存入盛京银行营业部,就与盛京银行之间形成存储法律关系,盛京银行有义务保证资金安全和随时自由取款汇款的权利。

2015年5月,沈阳中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法律关系无法确定,须等待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作出中止诉讼裁定。2015年11月,沈阳中院以涉及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为由,驳回了孟祥峰的起诉。
 
此后,朱、孟二人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认为,与盛京银行之间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资金的所有权即归属于盛京银行。公安机关虽以“孟祥峰、朱宏玉被诈骗案”予以立案,但因诈骗犯罪形成的刑事犯罪法律关系与储蓄存款合同引发的民事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也非同一法律事实,犯罪嫌疑人的侵权行为不能否定储蓄存款关系。存款被犯罪嫌疑人从银行账户转出,犯罪嫌疑人侵害的是盛京银行的财产所有权。盛京银行认为存款人是有过错的,则负有举证责任。高院裁定,撤销原审作出的驳回裁定,并指令沈阳中院进行审理。

2016年8月,沈阳中院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裁定中止诉讼。2017年9月,沈阳中院再次作出裁定,驳回孟祥峰的起诉。

据孟祥峰称,他们两人此后再次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31日,高院撤销原审法院的驳回裁定,指令中院审理。

6月7日下午,记者多次拨打盛京银行年报披露的总行号码联系采访,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而鸭绿江支行的一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回应称,将向上级反馈,但截至发稿未获得回复。

(原标题:盛京银行六千万存款不翼而飞 储户追讨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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