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标题

背景:
阅读详情

纠缠免征个人所得税金额 未触及个税改革要点

日期:2018年03月06日 13:48 来源: 凯迪社区 作者:周蓬安

    每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关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话题都会铺天盖地,尤其是建议大幅度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税目下的费用扣除标准(误传为“起征点”),近乎天天上“头条”。今年“两会”刚开,就有全国工商联“建议个税起征点从目前的3500元提升至7000元”,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则“建议个税起征点调整到1万”。

    每次看到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财经类专家学者谈个税“起征点”时,我总感到相当无奈。将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实际上是“免征额”)误传为“起征点”,已不是学术上极不严谨的问题了,因为这两个概念完全是南辕北辙。而笔者十多年来一直在做这方面的基础知识普及工作,无奈人微言轻,敌不过强大的专家、学者团队,也敌不过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们的巨大影响力。

    但笔者还是要将10年前所写《个税哪有起征点?专家学者请自重》一文的重点内容,结合此后发生的一些政策变化,再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希望能让更多关注税收改革的代表、委员们,规范使用税收术语,以免误导官员甚至学者也那么信口开河: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比如某地规定饮食业每月的增值税起征点为20000元,如果月营业额仅有19999.99元,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如果月营业额已经达到20000元,就得按3%的税率缴纳20000*3%=600元的增值税,20000元以下的部分不能免税。这项明显不合理的政策,也给征税人与纳税人带来了更多的矛盾。需要说明的是,此前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而几年前又延伸至小微企业,解释似乎也有变化,但道理都一样,这里不再赘述。

    而“免征额”则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当课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当课税对象大于免征额时,仅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具体到目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中,扣除“五险一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国务院特殊津贴等法定税前扣除项目后,3500元以下是不用缴纳个税的,这3500元的标准,其实就是免征额。按照目前税法,如果您在“税前扣除”后还有3600元,只需要就超过3500元部分的那100元按3%税率缴纳3元个人所得税即可。

    不难看出,“起征点”和“免征额”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

    笔者之所以提出“纠缠免征额,未触及个税改革关键点”这么个观点,一方面,因为目前个税3500元“免征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这个“免征额”下,绝大多数职工并不需要缴纳个税,想交个税还没有资格,而党政事业单位、国企、外企职工作为个税主力纳税人,目前税负应该也是可以接受的。若将免征额调高至7000元,对于月薪万元的职工而言,也仅仅减少纳税245元;若将免征额调高至10000元,对于月薪1.3万元的职工而言,也仅仅减少745元负担。也就是说,提高个税免征额,对高收入者减少的费用并不明显,对中等收入群体也没有增加多少实质性的好处,而财政资金的减少还会降低社会对穷人的救助能力。

    在这里我还要顺带提醒代表、委员们,低收入群体更需要减轻税收负担。别以为中低收入者不缴个税就是没缴税,实际上我们的每一次消费都在缴纳税款。 比如您花1000元买了一部手机,其中就有145.30元的增值税。

    一些企业主经常牛逼哄哄地吹嘘自己缴了多少、多少税,其实他们仅仅是纳税人,而不是税款的实际负担人,即税收术语“负税人”。这145.30元增值税的负税人是普通百姓,而纳税人则是厂家和商家。 因此,为减轻普通家庭负担而呼吁减税,还不如呼吁降低增值税税率,那样会更容易惠及中低收入家庭。

    另一方面,目前个人所得税仍有更多急需修改的地方,提出改革建议应该“划重点”。比如目前将个人作为计税主体,绝不考虑家庭支出因素,就无法真正起到调节收入的作用。如一大家子就一个人有收入,因为工资较高就需要缴纳个税,而这个家庭的人均收入很低。笔者此前曾建议,可以仍以个人为计税单位,再辅以家庭赡养人口费用的扣除,以体现税法的公平,即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再比如目前个税税目“劳务报酬所得”,20多年前个人所得税开征至今,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就一次未变,而个税免征额则从800元先后调整到1600元、2000元、3500元。目前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规定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也就是说,你收到1000元讲课费,在20年前需要缴40块钱个税,20年后仍要交40元个税。替居民小区处理垃圾的农民,取得1000块钱转运费,还要缴纳个税,不用我细分析,大家以为这合理吗?

    还有就是年收入12万元以上在年终需要单独申报之规定,因为这是2006年出台的规定,如今这个群体也不知道增长了多少倍,而标准却始终不变,也增加了基层负担,增加了税收成本。

    中国因为在近20年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各种涉税指标也理应与时俱进,不断调整,而不是像“劳务报酬收入”费用扣除标准这样“20多年一贯制”,这无疑是立法机关、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们更应该关注的地方。

原标题:纠缠免征,未触及个税改革要点


本文地址:https://www.24qq.cc/n54190c9.aspx,转载请注明24FA出处。
| |
标签:
评论: 纠缠免征个人所得税金额 未触及个税改革要点 - 网民评论 全部评论 0
姓名: 字数
点评:
评论声明: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周热门
    • 今日热门

    首页 焦点(3569) 热点(2615) 新闻(13065) 国际(5153) 娱乐(4419) 视频(131) 综艺(1809) 影视(3395) 音乐(2082) 民生(3638) 行业(269) 财经(1608) 股票(361) 时装(9) 商机(19) 女性(415) 男士(75) 美容(44) 时尚(29) 珠宝(40) 饰品(28) 品牌(12) 保健(59) 健康(270) 养生(104) 医学(352) 母婴(113) 亲子(56) 旅游(397) 购物(11) 美食(59) 创业(89) 社会(9777) 观点(1016) 房产(1094) 汽车(282) 家居(21) 安防(40) 环保(57) 科技(622) 展会(4) 数码(208) 足球(222) 体育(1064) 教育(1363) 高校(1631) 法制(2166) 军事(550) 游戏(256) 小说(465) 美女(18861) 欧美(32) 运营(18) 网络(403) 读书(294) 励志(178) 灵异(52) 奇闻(159) 趣闻(179) 历史(364) 人物(92) 星相(383) 艺术(46) 两性(320) 情感(152) 文学(300) 武林(261) 道教(62) 佛教(147) 广州(134) 地区(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