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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象山一私立小学教师在校内当众猥亵5名女生 二审判6年

日期:2017年12月25日 20:38 来源:桂林晚报 作者:佚名

何某某系象山区某私立小学的数学老师,其在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任教期内多次猥亵5名四年级女生,后被家长发现,向公安机关告发。2016年底,何某因猥亵儿童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仔细审查案卷后发现,一审判决未认定何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事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畸轻,经过力主抗诉后,最终何某某被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六年。

2016年6月,市民方女士带着她年仅10岁的女儿小露(化名)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小露在校内被老师何某某抓捏胸部,几乎每周都有,这种情况从2015年9月开始,已持续大半年时间。不仅如此,除小露外的另外4名同班女生也有相同遭遇。

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即开展调查并拘传了何某某。经过核实,警方掌握了其他4名受害人的证词和何某某的犯罪证据。案发后,何某某被其所在学校开除。

在审讯过程中,何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在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在学校教室及走廊等处,采取用手隔着衣服抓捏乳房的方式,猥亵了5名在校女学生共计10余次的犯罪事实。

据何某某交代,其多选择在上晚自习时作案,通过假装辅导学生做题实施猥亵行为。由于受害人胆小不敢反抗,其便形成了习惯,只要一逮住机会就对她们动手动脚。

随后,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何某某提起公诉。2016年12月12日,一审法院以何某某犯猥亵儿童罪犯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判决后,象山区检察院承办人仔细审查案卷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未认定何某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事实,而学校教室和走廊属于公共场合,事实应该认定其在公共场合猥琐儿童。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一审法院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该院据此提出抗诉。2017年5月下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

21日,记者从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日前,此案已审理完结。由于抗点准确,抗诉理由充分,该院的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并获得改判,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何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多次猥亵多名幼女学生,严重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恶劣影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猥亵犯罪的,要依法从严惩处。”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成功抗诉,彰显检察机关在不枉不纵打击刑事犯罪上发挥了重要的监督纠错作用,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捍卫了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

(原题为:《一审被判四年 二审改判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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