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应当不仅限于配偶之间,老人、未成年子女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广州市妇联研讨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细化相关条文
羊城晚报记者 丰西西 通讯员 穗妇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2月1日下午,广州市妇联召开“以案说法”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了各区妇联负责人、法律专家、教授,公安、法院等各界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代表们纷纷肯定了意见稿对于反家暴工作开展的重要意义,并就具体条文进行了讨论。记者留意到,意见稿中有关家暴定义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文依旧是代表们关注的焦点。
广州家暴投诉比例逐年增加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耀红表示,目前法院判决的离婚案件中,四成左右都有家庭暴力的原因在。而根据广州市妇联的统计数据,近年来妇联接到有关家暴案件投诉在全部信访数量中的占比逐渐增加,2013年,全市妇联系统共接到群众家庭暴力案件投诉488宗,占全部信访量(5043宗)的9.7%,2014年上半年,全市妇联系统共接到家庭暴力案件投诉226宗,占全部信访量(1692宗)的13.4%。由于家暴的隐蔽性,受害人举证难、法院认定难成了处理家暴案件中经常遇到的尴尬。
分居强行发生性关系应受罚
意见稿中,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与会人士大多表示期待能够细化具体内容。
广州市妇联主席苏佩表示,身体、精神的伤害具体该如何界定,意见稿中尚未明确;对于恋爱、同居、前配偶关系之间的暴力行为应当与一般社会成员区别对待。此外她还表示,现实中还有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法院正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期间,男方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情况,意见稿中应当明确其处罚方法。她建议,针对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制定特别措施,使未成年人、年老失能人员、残疾人等在遭受家庭暴力时获得支持和保护,特别关注未成年人。
广州市妇联法律顾问丁亚民则表示,家暴定义中身体的侵害尚可以由伤情鉴定报告呈现,但精神方面的侵害标准则难以界定,她建议设立一个专业机构,对受害人遭遇的精神损害作出专业鉴定。
未成年人也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也是与会专家们关注的焦点。白云区法院副院长马星介绍,2010年白云区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以来,受理了2092件离婚案件,仅25件当事人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她表示,由于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因此申请的人并不多。而人身安全保护令依附于离婚诉讼而存在是大多数受害者没有申请的主要原因,“因为许多受害者并不是真的想离婚,因此无法申请。”与会人士认为,应当设立单独的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申请机制,让受害人得到更好的保护。
丁亚民则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应当不仅限于配偶之间,老人、未成年子女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些群体大多数时候没有能力提起诉讼,但也应该受到保护,因此更需要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设置为一个独立程序。”
广州市公安局法制处副处长张静指出,意见稿第三十三条明确,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后24小时内送达申请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并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抄送受害人和加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妇联。“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如果加害人拒不执行,该如何处罚?意见稿并未提及,建议出台相关细则予以明确。”
原标题:广州家暴投诉逐年增加 分居强行发生性关系应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