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3日凌晨,爆炸点附近可以看到,现场大量集装箱被炸毁。新京报记者 彭子洋 摄
近日,国务院批复了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记者就该事故中社会关注的热点、疑点问题,采访了调查组相关负责人。
1 事故调查为何历时近半年?
问:事故发生已5个多月,为什么要到现在才公布调查报告?
答:2007年3月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日起到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允许的最长工作时间是6个月。天津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布时间,处于法定时间之内。
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损失巨大,情况复杂,事故现场破坏严重,收集证据困难,科学试验、技术鉴定以及直接原因和责任认定的工作繁重。事故调查组先后调阅文字资料600多万字,调取监控视频10万小时,开展模拟实验8次,召开专家论证会56场,对600余名相关人员逐一调查取证,通过反复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模拟实验、专家论证,逐一查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条文,反复修改调查报告文稿,在此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在国务院批复后第一时间,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即向全社会公布。
2 仓库到底存放哪些危化品?
问: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到底存放了哪些危险货物?
答:现场经过火灾、爆炸,破坏严重,情况复杂危险。事故调查组聘请爆炸、消防、化工、刑侦等多领域的权威专家参加技术组,开展全面深入调查。
经查,事发前,瑞海公司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内共储存危险货物7大类、111种,共计11383.79吨,其中数量大的有硝酸铵800吨,氰化钠680.5吨,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229.37吨。其中运抵区内共储存危险货物72种,共计4840.42吨,包括硝酸铵800吨,氰化钠360吨,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48.17吨。
3 什么爆炸物杀伤力如此大?
问:爆炸原因是什么?为什么杀伤力如此之大?
答: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的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硝酸铵属于危险性极高的物质,是这起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元凶。
2015年8月12日23时34分6秒,事故现场发生了第一次大爆炸。距第一次爆炸点约20米处,有多个装有硝酸铵、硝酸钾等氧化剂、易燃固体和腐蚀品集装箱,受到火焰蔓延作用及第一次爆炸冲击波影响,23时34分37秒发生了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据测算,本次事故中爆炸总能量约为450吨TNT当量。
4 消防员用水灭火加剧爆炸?
问:消防处置是否得当?坊间传说消防员用水灭火加剧现场危化品爆炸,是否属实?
答:通过查阅值班记录、出警命令记录、调查了解,不管是天津港消防支队,还是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初期响应是及时的、行动是迅速的。
从监控视频分析和向幸存消防员、企业员工询问了解到,首批消防力量到场后,指挥员立即开展火情侦查,并向在场的企业员工了解情况,但均未告知究竟是什么物质着火。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火势继续扩大、威胁周边危险品集装箱,指挥员命令采取“冷却控制、疏散群众”的措施。在现场火势越发猛烈、威胁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指挥员果断下达撤退命令,全部撤离至运抵区外围,利用水炮、泡沫炮远程冷却、覆盖保护,并紧急疏散周围群众和企业员工,避免了更大的人员伤亡。
调查显示,一方面,现场起火的物质是硝化棉,对硝化棉类火灾可以用水、雾状水进行扑救。发生爆炸的物质硝酸铵也是易溶于水的。另一方面,事故当天运抵区内没有存放金属钠等遇水燃烧货物。在后期清理中,在运抵区外发现的金属钠货物包装完好。因此,消防员用水灭火导致加剧爆炸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5 什么造成消防员大量伤亡?
问:为什么会有百余名消防员牺牲?
答:事故导致24名公安现役消防官兵和75名天津港消防员壮烈牺牲,5名天津港消防人员失踪。主要原因有三点:
一是事故企业违规超量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远远超出设计上限,尤其是严重违规存放大量不允许存放的硝酸铵,埋下巨大隐患。
二是消防力量对事故企业储存的危险货物底数不清、情况不明,致使先期处置的一些措施针对性、有效性不强。事故发生后,到场的指挥员立即向企业现场人员了解有关着火物质情况,但企业人员未能提供准确信息,尤其是没有告知货场内存有大量硝酸铵,致使指挥员难以对火场状况做出危险预估。
三是从幸存消防员、企业在场人员了解的情况和现场监控视频分析,爆炸发生前现场火势始终处于稳定燃烧状态,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短时间内接连发生了两次大爆炸,消防人员虽然已经撤离发生火灾的运抵区,但仍处于爆炸核心区,猝不及防,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
6 爆炸对周边环境有何影响?
问:事故对环境造成哪些影响?目前情况如何?
答:本次事故产生的残留化学品与二次污染物逾百种,对事故中心区及周边局部区域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从大气环境污染情况看,爆炸发生后,在事故中心区上空约500米处形成污染烟团,在西南主导风向的作用下逐渐向渤海上空飘移消散,天津主城区及其周边区域近地面大气环境质量未受到影响。8月25日以前受到爆炸点污染源持续释放的影响,周边5公里范围内大气污染物有超标现象,8月25日以后,事故中心区外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9月4日以后达到事故发生前环境背景值的水平。从水环境污染情况看,距爆炸点周边约2.3公里范围内的水体受到污染,主要污染物为氰化物,经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达标排入渤海湾。海洋环境质量未受到影响,根据事故发生后的海水监测数据,氰化物浓度远小于海水水质I类标准限值,海洋浮游生物的种类、密度及生物量未见变化。
从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情况看,事故中心区土壤和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氰化物和砷等污染物明显超标,紧邻事故中心区的3口地下水观测井曾出现污染物超标现象,但污染程度和范围可控。
目前,事故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已基本消除。事故中心区外围受污染的地表水体已全部达标处理并排放,正在采用抽取外运及工程隔离措施对事故中心区污染水体开展处置。事故中心区土壤正在进行分类处置与修复。
7 现场污水如何进行处置?
问:事故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环境应急措施?
答:事故发生后,主要采取了三项应急措施。一是开展了环境应急监测。事故发生后,紧急调集多方力量开展了环境应急监测,对事故中心区及周边大气、水、海洋环境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对事故中心区外土壤进行了网格化抽样监测。二是对受污染水体进行了处理处置。对事故中心区及其周边污水,第一时间采取“前堵后封、中间处理”的措施,包括在事故中心区周围构筑1米高围埝,封堵4处排海口、3处地表水沟渠和12处雨污排水管道等,把污水封闭在事故中心区内,并按照浓度高低,科学、多途径地开展了污水处置,实现了达标排放。三是严格规范废物转移处置工作。对各类废物清理按照排查、检测、洗消、清运、登记的工作程序,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置与利用,没有造成二次污染。
8 现场废弃化学品如何处置?
问: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环保部门还采取了哪些治理措施?
答:为确保安全,处置部门对污染区域进行封闭管理,将爆炸现场废物划分为废弃化学品、污染土壤、燃烧遗留废弃物等类别,分类处置,明确专业处置单位、建立登记和监管制度。目前,场地内约10万立方的建筑垃圾正在清理中,小块建筑垃圾运至水泥厂进行处置(已清理过半),大块建筑垃圾洗消合格后,拟用于现场爆炸大坑回填(已基本洗消完毕);事故中心区的废集装箱、报废汽车经过洗消后已运至钢管集团公司熔炼处理;场地内的危化品、污染土等危废正在由专业危废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已处理过半)。针对事故中心区污染水体,已进行了拉森桩阻隔止水施工,防止地下水进一步外扩污染。
9 瑞海违法为何能长期存在?
问:瑞海公司严重违法建设经营,为何能长期存在?
答:调查组认定,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问题,有的甚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和国土、市场和质检、海事、公安以及滨海新区环保、行政审批等部门单位,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未认真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
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城市规划行为和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交通运输部作为港口危险货物监管主管部门,未依照法定职责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天津交通运输系统工作指导不到位。海关总署督促指导天津海关工作不到位。
有关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等。
10 调查是否发现存腐败问题?
问:在事故调查期间,是否还发现存在腐败问题?
答:调查发现,存在腐败行为。涉及瑞海公司行政许可审批的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关、天津新港海关、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海事局等单位的有关人员12名存在受贿问题(厅局级4人,县处级8人)。目前,这12名涉嫌刑事犯罪人员已被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综合新华社、央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