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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初一女生校内从8楼坠亡 多方回应

日期:2024年11月23日 21:01 来源:木子学法律 作者:佚名


2024年11月17日下午,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平中学发生了一起令人心碎的悲剧:一名初一学生廖某某从校园内8楼坠楼,不幸身亡。

这起事件不仅给廖某某的家庭带来了无尽的伤痛,也引发了社会对校园安全、学生心理健康以及学校应急处理机制的深刻反思。

据廖某某的母亲黄女士回忆,当天下午5点19分左右,孩子的父亲将廖某某送到学校门口。

学校监控显示,廖某某在登记后进入校园,步行约5分钟后到达宿舍。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廖某某在宿舍内仅停留了十七八分钟后便匆匆离开,期间还曾短暂返回又立即走出,随后直接前往8楼,在走廊处不幸坠楼。

黄女士表示,他们至今无法得知孩子在宿舍内的那段时间里究竟发生了什么,为何会突然做出如此决绝的选择。

更让家属感到愤怒和不解的是,学校在事件发生后并未第一时间通知他们,而是直到当天晚上7点20分左右才告知孩子坠楼的消息,这让家长错过了与孩子最后告别的机会,也加剧了他们的悲痛。

经过警方调查,初步判断廖某某的死亡原因为自杀,但具体的自杀原因尚未查明。

这一结论让黄女士一家难以接受,他们表示孩子平时性格腼腆内向,但非常听话懂事,事发前并未表现出任何异常或矛盾。

因此,他们强烈要求学校提供更多关于孩子坠楼前的监控视频和相关信息,以便查明真相。

然而,学校方面在提供监控视频和相关信息方面显得颇为谨慎,黄女士表示,他们多次向学校提出查看监控视频的要求,但学校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这种事怎么能这么草率地定性为自杀?学校和警方有没有真正站在家长的角度考虑过?孩子平时那么乖,怎么可能无缘无故就跳楼了?学校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也有网友认为,学校这种处理方式太不负责任了!孩子出事两个小时才通知家长,这是什么态度?家长有权知道孩子在学校发生了什么,学校却一再推诿。

这样的学校,家长怎么放心把孩子送去?”

那么,学校是否有义务及时通知家长孩子发生意外的情况呢?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安全,并在学生发生意外时及时通知家长。

具体来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原标题:广东初一女生校内从8楼坠亡,多方回应,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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