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特约评论员 金泽刚
“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事件”还在持续发酵。8月29日,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就发布通报称,驾车逆行的王某因正常行驶的林某某未对其让行,便下车对林某某进行连续辱骂、殴打,导致林某某鲜血直流,王某随后逃逸;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处罚。
结合现场视频和警方通报,可以看到女司机王某打人的情节十分清楚,在此过程中,男司机林某某被打的满脸是血,也始终没有还手。这起事件在网络引发热议,网友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点:对王某的处罚是否过轻?面对殴打不敢还手的心结如何化解?
还手就一定会理亏吗?
多数网友对林某某的克制与不还手表示了肯定,认为其理智且克制。正如当场还有一名劝导林某某的男子所言,“一定不要还手,还手就理亏”。想来,和不少网友的想法一样,林某某也怕一旦还手,自己在法律上将处于不利境地,甚至要承担不利后果。
的确,即使近年来支持正当防卫的理念已为社会广泛接受,但“打赢坐牢,打输住院”“还手就会理亏”的惯性思维,依然很有市场。这次同样有声音认为,林某某“过度忍让”“看着真憋屈”。我们有必要假设一下,假如林某某当时还手反击,很可能会带来两种法律风险。
一是,林某某适当进行还手,例如也打对方耳光以抑制王某对自己的殴打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对方轻伤以上,这确有可能被认为是普通的互殴,结果是双方“各打五十大板”,相互和解和赔偿了事,即使承担行政拘留的处罚,也很可能是两方都承担。这种案例之前经常出现,林某某的忍耐不排除有这种顾虑。
但无论是出于人之常情,还是法律对正当防卫行为的规定,针对正在发生的侵害,予以适当的还击,法律应该维护最先被害一方的权益,而不是强人所难地要求被打者克制忍让。
另一种可能是,林某某作为一个壮年男性,若气急之下还手反击,可能因为力度过大,导致对方受到轻伤,而自己又构不成轻伤的话,这个时候确有被追究责任的可能。因为构成轻伤就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然而,即便如此,也不能只处罚林某某一方,对林某某追究刑事责任时,必须考虑对方过错的严重性,以及林某某属于防卫性质,应以防卫过当论处,适用刑法规定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当然,如果反击行为转化为恶意伤害,导致先行侵害的一方遭受严重伤害,案件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刑事追究则理所应当。此次事件中,林某某采取极其理性的忍让,至少反映出一般民众对传统司法观念还有不小的担忧,这是值得执法与司法者深刻反思的。
在法律上,针对他人的人身侵害,适度的还手既是对不法侵害的正当回击,也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手段,理应得到法律支持。处理这类事件,不应模糊互殴与防卫的界限,更不能不分轻重对错。
如何看网友对比“殴打老师案”?
许多网友认为对王某的处罚太轻了,还有人对比起2018年发生的“20年后学生当街殴打老师案”,在那起案件中,何某某同样是扇耳光,却被判入狱一年六个月,比较而言,两个案件的确反差不小,容易引发“同案不同判”的质疑。
公安机关对王某的处罚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根据前者规定,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的,应当“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后者规定,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结合这两条法规,王某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殴打他人等一系列违法行为。因此,拘留十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还是二者相加并罚的结果,拘留虽然没有达到最高的15日,但罚款已经是最高相加了,这也体现了处罚机关对本案的惩罚力度。那么,王某的行为是否应当升格为刑事责任呢?
此次王某的行为,是在公共道路上公然逆行,追尾其他车辆后,殴打她认为没有给她让道的其他人,且连续殴打致被害人鲜血直流,王某还不听劝阻,最后更是逃之夭夭,因而引发很大的社会公愤和舆情,此行为以寻衅滋事定性没有问题。至于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还要取决于对“情节恶劣”与否的评价。
而对比此前的“殴打老师”案,那起案件主要存在这样几个严重情节:殴打的对象是老人,恶意殴打自己老师引发民愤,还有进行现场录视频等。此次事件从时间、地点来看,对公共秩序的破坏也很明显,对被害人的言语侮辱和殴打情节也很严重,对社会公共秩序已经构成了严重挑衅,其社会危害性总体上也不小。
林某某在8月30日公开回应称,女司机未道歉也未给予赔偿,他将继续申诉。所以,不排除这起事件的定性还会发生变化。此外,诸如王某逆行、追尾、逃逸等情节是否属实,是否违反相应的交通法规,该如何追究责任等,也有待后续的公开通报。
当然,对该案的讨论并非限于该事件本身,人们更在意的是,面对殴打不敢还手的心结如何化解?法律是否能够给予更明确、有效的支撑?如果能推动相关法律和执法的进一步完善,此次事件就很有意义了。(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标题:马上评|青岛路虎女司机逆行打人的两个未竟之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