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计税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处理方式既便于个体工商户享受扣除规定,也可避免原《计税办法》下因个别地方不允许混用费用扣除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
本报讯 从昨天开始,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重新发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正式开始实施,个体工商户可获得减负。
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分别执行不同的所得税法规,法人企业所得税税基优惠较多,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基优惠较少。这次修订计税办法,使二者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面基本实现了全面对接。首先,基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经常混用的实际情况,新《计税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处理方式既便于个体工商户享受扣除规定,也可避免原《计税办法》下因个别地方不允许混用费用扣除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其次,新《计税办法》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此外,为鼓励个体工商户加强自身宣传和发展壮大,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另外,新《计税办法》还加大了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将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另据了解,新的《计税办法》对原税收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取消了原《计税办法》设定的资产损失、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的条款内容。
据了解,我国之前实施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还是1997年3月开始施行的。从那时至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历经5次修订,《企业所得税法》也完成了内外资税法合并,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的个税计税方式中某些条款已经显得滞后。基于此,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国从今年起开始实施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