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西柳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 息,2018年8月24日晚,三江侗族自治县独峒镇玉马村高宇屯发生一起聚众寻衅滋事案件,三江县公安局随即开展调查处置并陆续抓获9名渉案嫌疑人。据被抓获的嫌疑人供述,当地男青年龙某等人也参与该案,三江县公安局遂对其进行追查。2019年2月23日,民警在柳州市查获龙某,并将其带回调查。随后,龙某被刑事拘留并羁押在三江县看守所。公安机关随后查明,该案发生时龙某不在当地,无作案条件。2019年3月9日,三江县公安局将龙某释放。事后,龙某及其家属质疑三江县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超期羁押等情况。本局对此高度重视,现已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4月2日央广网)
关于“17岁学生被‘错误’羁押14天”案件,涉事警方终于回应,表示“如发现办案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绝不护短。”对此,我无法苟同,我以为,所谓“绝不护短”,实为“绝对护短”。
通报称,未成年学生龙某之所以被抓,是因为在一起聚众寻衅滋事案件中被嫌疑人指认。警方对其进行“追查”,将其“查获”后,将其带回“调查”,随后将其刑事拘留并羁押。也就是说,警方并非轻信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就将龙某抓获,而是经过深入“调查”的。这显然是睁眼说瞎话。
龙某称,被警方带走后,他曾多次表明,寻衅滋事案发生当天自己在学校军训,同学和老师均可作证。但警方并没有去核查。龙某所在学校的副校长、班主任和龙飞父母均表示,在龙某被羁押的14天中,警方未找他们调查案情。由此可见,警方所谓“追查”“调查”,纯属“虚构”。
更加奇葩的是,龙某的父亲两次前往派出所,递交学校和同学出具的不在场证明,并分别带龙某的班主任、同学前往派出所作证,但警方均不采信。
第一次,龙某父亲拿着学校提供的书面不在场证明给派出所,“派出所说我是拿钱买的证明,要人来证明。”第二次,他带着儿子的两名同学去作证,“派出所称两个学生未满18岁,不能作为不在场证明的证人。”第三次,他带儿子的班主任去派出所,“民警让班主任签个名,留了电话,就让我们回去了,也没做笔录”。
在诸多证据、证人面前,警方居然一律不采信,不核查,坚持把根本不在案发现场的无辜学生羁押,如此胡乱抓人关人,属于“权力任性”无疑。
警方不仅将无辜的学生羁押,还要无故延期羁押至14天。但通报却称,龙某被刑事拘留并羁押在看守所,“公安机关随后查明,该案发生时龙某不在当地,无作案条件。2019年3月9日,三江县公安局将龙某释放。”
这又是在狡辩。龙某是在2月23日被羁押的,如果警方真的“随后”查明他不在当地,为何还要拘押14天后才释放?难道不是执法违法,故意禁锢吗?如果14天就是警方所谓的“随后”,那就说明他们根本没有“时间概念”,法律对他们可言,完全可以自由拿捏,任意裁量。
更加可怕的是,据龙某称,他在看守所被里面关押的人用拖鞋打头、灌水。但警方从未当面承认错误,更没有道歉和赔偿。
3月22日,记者就超期羁押的问题,致电三江县公安局办公室。办公室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龙飞已被释放,对媒体没什么可说的。
自3月19日当地媒体《南国早报》报道此案后,涉事警方就遭到舆论广泛批评,但他们一直“没什么可说的”,直到十几天后才发出一份通报,仍没有任何调查结果和处罚结论,更别说道歉和赔偿了。通报称警方正在“全面调查”,“如发现办案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绝不护短”。 也就是说,警方至今还没有发现涉事民警违法违规,而且,即便有错,也全是“民警”的错,这分明是在侮辱群众的智商,践踏法律的尊严。如此这般“死不认错”的恶劣态度,居然还有脸声称“绝不护短”,真是不要脸到家了。
总之,“17岁学生被‘错误’羁押14天”案件的可怕之处在于,涉事警方不仅故意“错误”羁押无辜者,还要“将错误进行到底”。(文/李蓬国)
原标题:17岁学生被“错误” 羁押,真的“绝不护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