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陈某是某公司一名负责人。当时公司牵涉一宗纠纷,经人介绍认识了王合意。从2007年到2011年,王合意多次前往东莞等地嫖娼,每次都拉着举报人一同前去,让其一次一万直接给钱,前前后后约40余次,纠纷的事却拖了4年都没解决,这让陈某很是愤怒。(1月13日《深圳晚报》)
王合意何许人也?百度百科显示其曾任深圳市禁毒办副主任,中共深圳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维护稳定工作处处长,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副巡视员等职务,享受副局级待遇。他的落马源于陈某的实名举报。法院认定其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82万元,被判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应该说,王合意被判11年还真不算多。因为他索贿“80万元”已被录音取证,符合“重处”要件,听律师朋友说应比照受贿重处10%。那么,受贿金额达到10万元人民币的,最低刑期就是11年了,王合意涉案82万,实际上是领受了与受贿10万元的案犯被判一样的刑期,属于“起刑”。
在一般人看来,官场上将公权化解为私权,无论是直接帮他人做不法勾当,还是替他人当“掮客”,一般都也会遵循“无功不受禄”的原则,比如一个官员收了下级“买官”的钱,就得给办事,一旦出现临时调离,又不愿意将到手的钱给“吐”出来,就得冒险匆匆地兑现“契约”,必须违规“突击”提拔花过钱的下属。如湖南株洲原县委书记龙国华就在即将调离之际,就“突击”提拔调整了100多名干部,因此被当地群众称为“卖官书记”,其受贿500万元被判无期徒刑。而山西省长治县原县委书记王虎林,离任前“批发”430顶官帽,不到两个月时间内,调整干部432人,提拔正、副科级干部278人。
应该说,这些官员如小偷与“黑道”上一样,还是遵循“按规则”,讲究“盗亦有道”的。可有些官员却连小偷都不如,表现有三种人:一是收了人家的好处,却不给办事;二是办不了事,也不退钱;三是明知自己办不了事,却变着法子骗钱。
有“百妇长”之称的江苏徐州原市委副书记兼组织部长陆正方,就属于“收钱不办事”的货。他不但以提拔干部为名大肆“睡女下属”,还大肆收受这些女人的钱财,可谓“财色双收”。不可思议的是,这些女人绝大部分是主动送上门,她们自己在宾馆开好房间然后电话通知陆过来。而其中一女子还给了陆正方20万元,但陆依然不给她办事,这名女性非常愤怒,便找他退钱,却遭到拒绝,一怒之下,才向纪委告发了他。
也有部分蠢货属于“办不了事,也不退钱”的那种。如重庆市长寿区一街道办事处正处级干部刘某,利用自己负责拆迁安置的职权,收受村民周某10万“辛苦费”,承诺为其解决一套大户型安置房,因办事未果又“耍赖”不认账,被周某举报,刘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而王合意则属于“明知自己办不了事,却变着法子骗钱”的那种货。他从2007年开始拉着举报人一同前往东莞“嫖娼”,且一次接受一万元贿赂,累计达40多次,一直拖到2011年,很明显是办不了事,否则他就会“一次性开价”帮助对方解决问题,也就不会遭到举报。而他在索要80万元的时候,已经转任非领导职务,手中的权力实际上也变小了,可他还贪得无厌,最终导致举报而身陷囹圄,这是贪婪与无知、无耻的“叠加”所致。
王合意违背商场“银货两讫”规则,缺乏的是契约精神,同时也违背了官场“潜规则”,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贪,可谓“贼官”,其结局也就只能是进监狱反思了。王合意不仅仅是做官失败,更重要的是做人也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