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上午9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市中院开庭再审刘吉强故意杀人案。澎湃新闻记者周超图鸣冤18年后,吉林人刘吉强再一次站在了法庭上。
4月19日上午9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市中院开庭再审刘吉强故意杀人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到,在法庭上,检辩双方均力证刘吉强无罪,双方还达成一致,将此前刘吉强的有罪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当天上午,审判长宣布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法院三度建议检方撤诉
1998年2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女子郭华(化名)被发现死于家中。一天后,郭的朋友刘吉强被警方带走并被认定为嫌犯。案发当天,刘曾两次传呼郭华的BP机。
当年11月,吉林市检察院以刘吉强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向吉林市中院提起公诉。不过,吉林市中院认为证据不足,建议检方撤回起诉。
检方撤诉后,于1999年11月再度起诉。当年12月,吉林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吉强死缓。
判决认定,1998年2月14日17时30分许,刘吉强到其女友郭华家,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刘持菜刀照郭头顶部连砍数刀,又用电线勒郭的颈部,当即将郭杀死。作案后,刘为毁灭罪证,用菜刀刺破郭的双眼,拿走郭BP机及通讯本,并用水冲洗现场后逃离。
刘上诉后,吉林省高院于2000年3月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000年4月、7月,吉林市中院两度发函建议检方撤诉,要求对该案诸多疑点补充侦查。检方再度起诉后,2002年11月,吉林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死缓。
刘再度上诉,吉林省高院原副院长冯守理与吉林省检察院资深检察官杨玉波(两人均已退休)介入联手为刘吉强辩护,但仍未能改变结果:2003年3月,吉林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直接人证物证,口供矛盾重重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案没有直接的人证、物证,定罪依据主要是刘吉强的有罪供述,但他的口供也矛盾重重。
比如,现场勘查笔录载明,案发地点在郭父的办公房间,而刘吉强供述作案地点是在郭华房间;刘曾供述和郭乘一辆红色夏利车到郭家,但警方称该车无法查找;刘曾供述作案时掐过郭颈部,但法医鉴定并未记载郭华颈部有掐痕。
刘吉强曾供述将作案时所穿的羊毛衫(有血)连同通讯录于2月15日扔在楼下垃圾箱里。但清扫队在接受警方调查时称,当日并未发现垃圾箱内有羊毛衫和通讯录,警方亦未在刘供述当日所穿的衣服上找到血迹、破损。
刘吉强还曾供称,他将被害人郭华BP机、通讯录拿走,并将BP机卖掉。对于BP机的下落,警方未追查。刘吉强认为真凶拿走了BP机,便有可能再次入网。他的家属查询发现,该机在1999年11月7日至12月8日仍然开机,并有多人传呼此机。
刘吉强在刑事复查申请书中表示,警方多次取验他的血、DNA、指纹、衣物等,还让刘脱衣检验有无撕打伤,但相关检验结果并未纳入卷宗,亦未在法庭出示。刘吉强认为,警方隐匿了他无罪的证据。
澎湃新闻获悉,在4月19日的庭审中,检方亦对相关证据提出多处质疑,并建议合议庭改判刘吉强无罪。刘吉强的辩护律师也对作案动机、作案时间等一一提出质疑,对刘作无罪辩护。
当事人称遭刑讯逼供
自1998年2月16日被警方带走至2月23日被送到看守所,刘吉强一直被关押在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刘吉强称,他在此遭到了警方刑讯逼供。
刘称,从18日晚上开始,警察将他的双手用手铐吊挂在一根铁管做的横梁上,对他拳打脚踢,用电棍击打身体各部位。“我只能承认人是我杀的”,刘吉强在一份手书的材料里这样写道。
吉林市第一看守所重刑犯管教员王仲证言称,刘吉强进看守所时,他曾看到刘身上有电击伤,并在入监记录上作了记载。与刘吉强同监号的李树森等人亦有证言称刘吉强入监时身上有多处电击伤,脸上、眼睛有青肿块,双腕部有很深的疤痕。
本案发回重审时,法院方面要求调查此事,警方回复称,此事不属于他们的侦查范围。刘吉强及其辩护人多次在法庭上提出刑讯逼供一事,法院称吉林市政法委已对此事进行过调查并得出无刑讯逼供的结论。
澎湃新闻了解到,目前,检辩双方一致认为刘吉强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证据提交。
刘吉强案回顾:
1998年2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一名女子被发现死于家中。一天后,刘吉强被警方带走并被认定为嫌犯。
2002年11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吉强死缓。
2003年3月,吉林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7月,吉林省检察院认为此前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两级法院所作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决定向吉林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15年12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接受吉林省检察院的建议,由吉林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原标题:吉林“情人节命案凶手”喊冤18年再审:检辩双方均证其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