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 郭金超 蒋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24日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对家暴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出规定,对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责。
在当前,中国法规对家庭暴力干预零散分布于不同法律规定中,执行力严重不足,缺乏综合性的专业立法,已难以跟上反家暴的现实需要,制定一部全国性的反对家庭暴力法十分必要。
预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环节。草案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草案亦明确家庭暴力的行为,指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宋秀岩24日就草案向会议作说明时说,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草案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为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宋秀岩说,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试点经验,草案还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据知,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草案还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条件、有效期和违反的法律后果。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据知,根据家庭暴力的情况轻重,草案对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出规定,对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